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違反規定者,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說明;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
該局說明,A公司欠繳營業稅及罰鍰計2,800,000元,該局依法限制清算人甲君出境,嗣清算人甲君以A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已完成清算程序,並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即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限制出境。惟該局以A公司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未列入公司會計紀錄,其造具之清算表冊不符實情,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同法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清算人甲君之責任並未解除,不生清算完結效果,雖A公司已向法院辦理清算聲報,但該聲報僅備案性質,並未對聲請人聲報之事項為實質之審查,公司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清算人之責任亦未解除,自應就未繳清之稅款負繳納義務,否准該清算人甲君註銷欠稅暨解除限制出境之申請。
該局呼籲欠稅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廖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