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5年4月10日台財稅第850161844號函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育有一位女兒A君,A君即將於民國100年7月1日登記結婚,在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甲君贈與400萬元給A君,乙君另贈與300萬元給A君,其中可主張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2人100年度之贈與總額,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而課徵甲君贈與稅8萬元,即(400-100-220)*10%=8萬元;乙君之贈與尚在免稅額度內,故無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