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證券出賣人主張轉讓當年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已申報繳納證券交易稅,不應再重複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出賣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該公司並未發行股票,系爭移轉股份應屬財產交易,應併課綜合所得稅。又系爭股份既未發行股票,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範圍,申請人已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辦理證交稅之退稅外,並將財產交易部分通報出賣人所在地機徵機關處理。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因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稅之課稅性質及稅率不同,於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之未發行股票轉讓時,若疏忽將財產交易所得誤以證券交易稅申報,易衍生漏稅及罰鍰問題,故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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