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其公司於99年底新開業,營業期間僅兩個月,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為4萬元,該公司辦理100年度暫繳時,是否應先將公司99年度之應納稅額換算為全年度12個月之應納稅額,再依該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
該局答覆,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暫繳稅額時,係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該營利事業上年度營業期間雖未滿一年,無須先行換算全年之應納稅額。
換句話說,該公司申報100年度暫繳稅額,直接可按99年度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即2萬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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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00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