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9月15日起,臺北市營業人辦理集中購買(以下簡稱統購)及網路申購(以下簡稱網購)統一發票,應事先向各該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檢送相關文件審核並建立受任人(營業人)資料,以利受任人(營業人)後續向財政部印刷廠辦理之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作業。
該局說明,為配合財政部印刷廠開放全國跨區網購統一發票之規劃,俾提升營業人跨區網購統一發票之服務品質,該局參酌其他各地區國稅局之作業模式,修正現行臺北市營業人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作業方式,規範臺北市營業人自100年9月15日起,辦理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者,應先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另依修正後之作業說明,得受臺北市營業人委任之受任人係指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核准總機構總繳之總機構在臺北市之營業人,或由營業人自行提出申請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臺北市營業人甲、乙及丙,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A君,採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受任人A君應填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受委任代理申請(變更、撤銷)集中購買(網路申購)統一發票申請書(以下簡稱附件1)」、「委任書(以下簡稱附件2)」及「受任人代理集中、網路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資料表(以下簡稱附件3)」,分別向甲、乙及丙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代理申購統一發票建檔事宜,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建檔後,始得由受任人持磁片或採網路方式向財政部印刷廠辦理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受任人如採統購方式代理委託人購買統一發票者,仍需持磁片,向該局所屬松山分局或萬華稽徵所辦理統購事宜。
案例二:臺北市營業人丁,原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A君,「營業人集中購買/網路申購統一發票申請書(以下簡稱附件4)」及前述附件2,向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建檔,改由B君代理該公司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
案例三:臺北市營業人戊,為臺北市營業人庚之分支機構,且戊及庚公司係經財政部核准採總機構總繳方式申報營業稅者,得由總機構庚依前述案例一方式填具附件1、附件2及附件3,向戊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庚代理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後續庚如有新增分支機構辛,亦得由辛分支機構,填具附件4及檢附附件2,向辛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庚代理採統購或網購方式購買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前開修正後之作業說明,該局業函知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相關公會,臺北市營業人如對修正後辦理統購及網購統一發票方式仍有疑義者,可逕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