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仁德區謝先生問: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以投資抵減暫繳稅額,是否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應辦理100年度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應按99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
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另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簿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0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00年度稅率17%計算其暫繳稅額。
【2011/09/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