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將企業購買專利權的費用或權利金納入免稅範圍,但稅局卻常因該專利並非提供國內廠房使用,或專利權來源為轉授權人,而剔除企業免稅適用。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協理鍾艾芳說,此舉有縮限立法目的之虞,政府應放寬免稅適用。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20)日舉辦「常見稅務爭議案件解析」研討會,鍾艾芳指出,政府為鼓勵我國公司取得專利、提升競爭力,將購買專利的費用或支付的權利金列為免稅免扣繳的項目,但向外國公司購買的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如果拿去給境外企業使用,財政部不准企業免稅。
台灣許多企業設廠大陸,常有企業花大錢取得專利權後,轉授權給大陸廠使用。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99)年的判例,法院認為,將專利轉授權給大陸使用的型態,生產、製造都在大陸,並不會促進台灣的經濟發展,因此不能適用免稅。
另外,國際常見許多「專利仲介」公司,到處取得專利權的授權,再轉授權給其他需要的公司。鍾艾芳說,台灣公司若取得這種專利仲介的專利轉授權,並支付權利金,實務上,免稅申請也會被國稅局剔除。
主因為經濟部今年曾發布解釋函,認定稅法規定的專利權免稅,侷限在「法定所有權」概念,即授權專利給台灣企業的外國公司,本身就「擁有」這項專利權,才可適用免稅。層層轉授權方式,則不能免稅。
鍾艾芳指出,專利權來源為轉授權人但仍可適用免稅案例,過去曾有零星個案通過財部審核,但僅是個案。最近仍有類似案例正尋求行政救濟,結果值得關注。
【2011/09/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