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將從101年起恢復課稅,並自102年5月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軍教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首當其衝者便是各扣繳單位。依據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辦理,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全年給付金額及扣繳稅款,依規定格式,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軍教人員薪資所得中,有關主管職務加給、特別費、導師費、不休假加班費、進修補助費、服裝代金、差旅費、按實報銷之交通費及國軍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所支領之誤餐費、夜點費等……,仍免納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辦理扣繳事宜時請特別留意,俾免影響該等人員之權益。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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