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納期間即將於100年9月30日截止,請儘速依規定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
為簡化暫繳程序,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9條規定,凡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之營利事業,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免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又按上開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可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
為利營利事業瞭解暫繳申報及繳稅規定,特別將現行規定彙整如附表。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營利事業於100年9月30日以前繳納暫繳稅額,並歡迎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公庫、代收稅款處繳稅,若稅額在新臺幣20,000元以下,還可以用現金在便利商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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