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跨國集團利用移轉訂價規避稅負,國稅局將針對與免稅天堂國往來頻繁,或總集團有獲利但台灣子公司呈現虧損的企業查稅。
隨著全球化及國際化,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通常會將經營觸角延伸至世界各國,建立跨國企業,跨國企業總機構為降低公司總稅負,常會利用與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的訂價策略,採取低價高賣或高價低賣手段,將利潤分配至設於租稅天堂國家的子公司,以規避稅負。
財政部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以公平分配跨國企業有關國家應得的稅收金額,今(100)年再就企業申報98及99 年度結算申報案,進行營所稅移轉訂價案件選查,並已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要點」,指示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對跨國企業營利事業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進行查核。
依據查核要點,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時,營所稅結算申報出現下列情形者,就會被列為查稅對象:
一、申報的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申報。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的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的連續三年度,申報的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關係人間有形無形資產移轉或使用、提供服務、資金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對價不合常規者。
五、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或與享有租稅優惠的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2011/10/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