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自100年11月1日起,將針對轄區內營利事業申報之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集團企業為降低集團總稅負,利用不同國家之租稅制度,進行租稅規劃,或藉由國內各關係企業間實質稅率之差異,進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減少我國之納稅義務,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對具高移轉訂價風險之案件,該局將優先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例如: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等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四、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五、未依規定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文據。
六、其他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與關係人或關係企業相互間之交易,其價格或利潤應符合營業常規,若因一時疏忽或遺漏,於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揭露交易資料,或有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等情事者,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