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商將其秘密製造方法及專門技術等資料提供與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取得一定報酬,未轉讓所有權,則其從該境內公司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所得,應於給付時,依照同法第88條有關規定依扣繳率扣繳。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某甲公司與日商乙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支付報酬金100,000元,依據約載內容,乙公司將其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在約定之地區、期間,提供甲公司獨家使用,且甲公司無權將此技術轉移、出售或部分轉讓與第三者,日商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權利金性質,不適用同法第25條第1項有關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應由甲公司於給付時按20%扣繳率扣繳其所得稅款20,000元。
該局指出,甲公司應於給付日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轉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