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仁德區田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額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無營業額者外,稽徵機關即就納稅義務人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對於應辦理暫繳申報而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該所最近會以雙掛號寄發100年度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核定稅額繳款書,籲請務必於限繳日100年11月30日前繳納,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若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2011/11/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