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該局說明,有關『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稱之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如其帳上無累積虧損者,得捐贈政治獻金。以A公司為例,其捐贈前一年度(即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上有法定盈餘公積1,0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300萬元、累積虧損1,000萬元,應認定該公司帳上無累積虧損(10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則 A公司得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
該局呼籲,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之選舉期間將屆,有關捐贈政治獻金之費用認列,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案時,帳載事項如與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補稅,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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