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股票質押偏高不計入表決權新規定,已在上周三公布實施,但實務上如何執行,上市櫃公司仍有許多的疑問,經濟部與金管會下周將開會研商解決。
立法院上月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案,增訂董事股票質押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這項新規定對上市櫃公司影響重大,不少企業大老闆高度關注,紛紛透過股務機構探詢相關作法。
經濟部與金管會已分別發函給股務機構,了解新規定執行時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問題,以作為主管機關發布相關解釋函令時的參考。
經濟部官員表示,相關作法敲定後,屆時會針對各種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問題,製作問與答,供企業參考。
據了解,股票質押逾五成部分不計入表決權,有關逾五成的認定時點,目前傾向股東會截止過戶日較為單純。
除此,股務機構也反映,董事在選任時,很可能手中沒有任何持股,但選上董事之後,買進股票,並辦理質押,在這種情況下,股票質押逾五成要如何認定?
經濟部官員表示,下周會徵詢各界意見後,作出最佳解釋,以利公司遵循。
【2011/11/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