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於今年年初有多項重大修正,以期營業稅課稅制度更趨公平合理,其中包括明確規範稽徵機關對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方式。該法增訂第42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另外對於核定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並自100年4月1日起實施。
該局說明,稅捐案件核定之確定與否,涉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甚大,包括影響該案件是否得以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適用財政部新頒訂之法令。在營業稅法第42條之1未增訂前,營業稅申報案件經審查後若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並不核發核定通知書通知申報之營業人,而認其申報案已核定確定,與納稅義務人的認知歧異致產生爭議。由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自法律生效之日有其適用,但基於兼顧實質正義與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考量,解釋令發布前已核課稅捐確定之案件不再變更,新頒訂之解釋函令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舉例說明,「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於95年12月21日修正放寬直接扣抵法之適用,規定兼營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且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不需申請即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並規定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均可適用,轄內某知名上市公司曾就該辦法修正前之90至94年度申報案件,以未經稽徵機關核定為由,屬未核課確定案件,主張適用改採直接扣抵法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該案件雖經行政訴訟駁回確定,但仍經冗長的爭訟程序,新法施行後將可避免徵納雙方類此爭議。
該局並指出,營業稅之申報係以1或2個月為1期,以目前全國應申報營業稅營業人近80萬家計算,一年申報案件約500萬件,此數量龐大之申報案件,倘採逐一核定並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文書送達營業人,將造成稽徵作業沉重負擔,所以新法規定,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按其申報資料核定且無應補繳、無應退稅額或其應補、應退稅額符合免徵、免退規定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來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公告核定作業,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自100年10月起每月聯合在各該局之公告欄處黏貼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登載,以100年04期(月)營業稅申報為例,公告核定計有70萬餘件,逾9成以上案件合於公告核定之條件,業於100年11月14日公告,營業人可上網瀏覽查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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