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投資人及發行人對於指數型權證履約之證券交易稅計算及繳納較不熟悉,特別就有關指數型權證履約之證券交易稅計算及繳納方式加以說明,以釐清疑義,避免發行人誤繳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8年4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126470號令意旨,指數型權證之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之證券交易稅。即指數型權證之持有人申請履約時,僅須對持有人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代徵證券交易稅,尚無須對發行人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如有指數型權證之發行人誤計算繳納該發行人之證券交易稅者,得按月表列溢繳稅額,並檢附案關交易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退。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