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第 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修訂,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表示,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 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之 1第 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所進一步指出,上開交易統一發票扣抵聯原簽署文字「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已經不適用了,請保稅區營業人適時修正,讓銷貨人所檢附之零稅率證明文件能符合規定。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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