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57萬元(94年以前為500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話,就不能享有這項扣除額。
國稅局補充說明:申報時須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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