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零售業者於交易時以開立統一發票要加5%之稅金為由,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經稽徵機關查獲而予補稅裁罰,單一營業人一年度查獲漏報銷售額將近5,00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區內某稽徵所即針對零售業者申報狀況進行分析,發現有特定營業人進銷比例不相當,加值率顯著異常,經予列選查核,就該零售業者之進貨資料及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內容進行比對,而查獲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涉嫌短漏報銷售額約4,700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予以補稅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國稅局除就營業人申報情形進行分析,另並落實稅籍訪查,以瞭解營業人實際營業規模,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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