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01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101年度適用之指數106.70相較,上漲1.51%,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故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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