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之條件者,於調整報繳100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該局說明,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局呼籲,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3第1項規定,符合前揭條件之兼營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且3年內不得變更,請兼營營業人特別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