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於規定期限內按銷售價格計算應納稅額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切莫因一時疏忽造成短報、漏報,如經查證屬實,除依法追補稅額外,尚須處罰。
南區國稅局許春安局長表示,該局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1年內之不動產短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案件,該案經承辦人員查核其買賣契約書,發現除約定移轉價格外,並另約定不論有無支付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買方皆須補貼賣方10萬元,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既然該筆補貼款無論如何皆須支付,則應視為本次交易之銷售價格,乃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
許局長呼籲,如有以上所述短、漏報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 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12-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