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應依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後,仍應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以免遭處較高倍數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A公司於98年度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租賃所得2,500,000元,已扣繳稅款250,000元,扣繳率10%,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總額2,500,000元及扣繳稅款250,000元。嗣100年間經稽徵機關查得乙君在98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前開所得之扣繳率為20%,是以原以扣繳率10%扣繳,即有短扣繳情事,除應補繳短扣繳稅款250,000元外,應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如甲君於責令期限內繳納短扣稅款並將扣繳憑單申報事宜辦理更正完竣,則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按短扣稅額(25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但若甲君僅如期補繳稅款,卻未辦理扣繳憑單更正事宜,則會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扣稅額(250,000元)處高達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於收到責令補報繳之公文時,常因不諳稅法或僅查看公文所附附件,以為僅將稅款如期繳納即已完成應補正事項,導致錯過責令申報期限而被處以較高倍數之罰鍰;前揭案例因扣繳義務人甲君未能依規定期限完成補正申報,故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處罰,且雖在該局以未如期補正申報之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然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按短扣稅額處1.5倍罰鍰。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此類案情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及公文內容,並於指定期限內繳納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及辦理補報或更正扣繳憑單,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林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