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從事僱工承包工程及自負盈虧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僱工承包及自負盈虧,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涉嫌虛報薪資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並未直接僱用工人,而係將部分工作發包給工頭承攬,承攬金額為7,680,000元,由工頭僱用工人,完工後,工頭將其所僱用之工人,編製薪資印領清冊及各工人之身分證影本交付發包的甲公司,由甲公司製作扣繳憑單申報,並列報當年度的薪資費用。該工頭承攬工程而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報繳,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該局查獲後除補稅384,000元外,並依法裁處1倍罰鍰384,000元。此外,甲公司因發包工程之對外交易行為應依規定取得外來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也經該局處以實際金額5﹪的罰鍰384,000元。
該局指出,上述的情形普遍存在於營造業,特別呼籲營造公司切記應取得合法憑證,勿僅以薪資清冊來充抵而觸犯稅法之規定。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