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