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該部今(4)日核釋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與未具有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訂定兌換貨物或勞務買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雙方採月結制結算帳款,由前開團體、組織指定對象憑券或提示相關識別證明向該營業人兌換貨物或勞務者,該營業人得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者生活、提倡國人重視健康及公司提供福利照顧員工用餐等需求,部分政府機關、慈善基金會或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與營業人訂定相關合作契約,由營業人提供商品給持有上開未具營業人身分之機關、團體或組織掣發之兌貨憑證或識別證之提貨者,事後營業人再按契約所訂月結算日向渠等機關、團體或組織請款。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每次提貨者憑券或識別證向其兌換貨物時,依契約內容(提貨者尚非實際買受人),需逐筆開立以渠等機構、團體或組織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惟礙於現場交付困難,需俟結帳時再行交付,造成營業人開立發票筆數眾多,儲存成本增加,雙方結算時對帳困難等不便。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營業人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衡酌現行營業人交易習慣隨經濟環境變遷已多有調整,且配合政府推動各項照顧弱勢族群活動及公司照顧員工福利型態轉變,類似前開交易模式日益增加;除營業人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受會計法令拘束,營業人需配合於其驗收合格後方能具領價款者,得依該部62年2月16日台財稅第31208號函規定,於領取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外,該部亦同意對於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定條件之營業人依其交易契約,得對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俾達簡化效果。再者,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取得之進項憑證尚無扣抵問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方式,渠等未具營業人身分之團體、組織仍須負擔該營業稅稅負,以符合營業稅課稅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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