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認列其實際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096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差額之調整數。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營業收入調節表中,申報減項「調撥存貨至境外倉庫」項目,甲公司說明其外銷程序為客戶向該公司提出一定貨物需求量,由該公司先行將貨物出口至境外發貨倉庫,於客戶實際耗用存貨時再依耗用數認列收入,因該公司於貨物出口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故結算申報時將該部分出口貨物尚未耗用部分自開立發票數中減除,惟甲公司98年度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因此未能證明該部分存貨確未出售,經該局核定調增該公司98年度營業收入5千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檢附前揭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實認定當年度之銷貨收入,以免造成因未能提示前揭資料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