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李先生問:開立發票的營業人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那小規模營業人取得有進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可否扣減每三個月繳納一次的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貨物或勞務,如果取得有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如統一發票或營業上使用之水、電費收據),並於每年1、4、7、10月的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稽徵機關會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但如果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也不適用。
【2012/01/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