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如其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併同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0年2月間設立,其於同年3月開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嗣後於同年6月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年6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依上開計算辦法規定,因甲營業人設立及年度中成爲兼營營業人均已滿9個月,故其仍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100年11-12月)辦理年度調整申報。另乙營業人於99年2月設立,並於100年5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嗣後於同年9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0年9月30日至101年9月29日),因乙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故其於100年11-12月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停業,如有符合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而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請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發布單位:審查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