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不應以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又該事務所會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轄國稅局釐正,以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效率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該局已於101年1月初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設籍臺北市之(律師事務所),於101年2月底前填報『100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該局稅務資料科。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轄國稅局,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歸課部分。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業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陳股長;連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