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0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9年度)、75至83年度及85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想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可要注意囉!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以上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至83年度或85至92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但營利事業於70至74年度、84或93至99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該期間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南區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記得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1年2月1日至2月29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營所稅/採線上申請;並應於接到國稅局核准辦理資產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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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10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