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發生投資損失時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除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外,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98年度列報因被投資公司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760萬元,經核相關清算文件,該被投資公司清算期間為98年10月1日至99年1月25日,相關清算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日為99年1月25日,依前揭規定,應於99年認列投資損失,原帳列98年度之投資損失760萬元予以全數減列。
該局提醒,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聯絡人:劉怡芬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