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租賃關係消滅,依約移轉該房屋所有權予出租人時,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承租人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向地主A君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甲公司名義自費興建房屋,約定租賃期滿,該房屋歸A君所有,租賃期間甲公司無償使用該土地及房屋。98年10月31日租期屆滿,甲公司依約將房屋移轉予A君,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釋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該房屋應認係甲公司承租A君土地之對價,甲公司應於所有權移轉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依財政部85年10月30日台財稅字第851921575號函釋規定,甲公司依約於租賃期滿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A君,係承租土地的對價,與支付租金相同,甲公司應於房屋交付李君年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A君應將租賃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甲公司於租期屆滿,僅依該年度房屋評定現值開立租賃土地所得免扣繳憑單470萬元,而未按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該局據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租期屆滿,依約將房屋移轉予出租人者,除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年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請各營業人確實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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