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最近審理轄內甲公司案例說明,該公司96年度取具涉嫌虛設行號A營造有限公司之發票1紙,金額220萬元,稅額11萬元,並申報為進項憑證,經本局轄區稽徵所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以雙掛號通知申請人提示96年進、銷項帳冊憑證及該項交易之相關資料文件供核,惟逾期拒不配合提供,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3千元。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者,將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相關業者,不要輕忽國稅局嚴正執法的決心,若該公司仍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將加重處罰,且連續處罰至提供為止,如涉嫌掩護幫助其他業者逃漏稅,將移送刑責,嚴重影響企業形象,反而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陳志鏞,電話:04-23051111轉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