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6月22日起,銷售貨物或勞務給保稅區營業人,如非供保稅貨物使用,即不適用零稅率,保稅區營業人若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供銷售之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造成漏稅,該局自即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將加強輔導賣方營業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該局說明,100年4月1日修正施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100年6月22日公布修正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上開條文所稱「供營運之貨物及勞務」,係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是以,自100年6月22日起,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如非供保稅貨物使用,則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法令修訂之後,部分保稅區營業人因未諳前述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致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其供應商亦誤以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造成漏稅。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財政部已訂頒輔導作業計畫,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保稅區營業人正確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輔導賣方營業人辦理更正申報及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款,輔導期間自即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100年6月22日以後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供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買方保稅區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供銷方申報適用零稅率,除該非保稅貨物或購入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報運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得由保稅區買受人書面切結據以適用零稅率外,其餘請賣方營業人儘速於101年4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