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因應社會實況及民情輿情反映意見,於近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案件,就違章情節輕微者,適度調降裁罰倍數。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違反前開所得稅法規定之情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或1倍減輕為0.2倍。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現行適用不同裁罰倍數之裁罰基準為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20萬元,本次修正增訂一級裁罰基準10萬元,即其稅額在10萬元以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減輕為0.3倍。
三、扣繳義務人未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已於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但未補報扣繳憑單者,其裁罰倍數由現行1.5倍減輕為1.3倍,倘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再減輕為1.2倍。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民眾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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