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而言,其免罰之範圍,以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及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為限。
該局舉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專戶上一年度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相關文件,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75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於事後自動補報,應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經該局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報免罰之範圍,僅限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規定之處罰及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本件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信託受託人未依限申報信託相關文件行為之處罰,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表示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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