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101年3月3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511550號及10104511551號令發布,收入標準增訂牙體技術師一項業別,其收入將依查得資料核計。另有關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者,其收入標準仍按改制前計算之規定。
費用標準增訂部分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費用率60%)、牙體技術師(費用率40%)、牙醫師配合政府辦理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費用率78%)及修訂醫事檢驗師、職能治療師之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費用率皆修訂為43%),其餘業別之費用標準未修訂,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稅務訊息/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所得、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又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執行業務所得查核作業,將隨著蒐集資料的多樣化而更為齊備,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獲。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本年5月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執行業務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補稅送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