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之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0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業經財政部101年2月2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516490號令發布,如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該局將依財政部頒定之下列標準計算其100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國稅局同時指出,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可由該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亦不適用上述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國稅局提醒上述業者,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在適用上開標準時,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稅務訊息與公告/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所得、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並呼籲上述業者,該局於其他所得查核作業,將隨著蒐集資料的多樣化而更為齊備,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獲。納稅義務人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其他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補稅送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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