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永和區曹小姐問:醫療院所支付聘僱人員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等扣繳,有何相關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醫療院所等業者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有給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申報之所得如薪資、租金等,即需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該所進一步說明,小型特約醫療機構除執業醫師外,多聘有藥師、護士及掛號行政人員等職員,又執業場所也係向他人承租,則所支付之薪資及租金,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否則被查獲除須補扣、補報外,將另課處罰鍰。
【2012/03/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