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以及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之修正、制定或廢止,該部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奉行政院核定,於今(14)日發布實施。
財政部說明,本次增修訂重點如下:
一、配合98年4月22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由分離課稅修正為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額之差額時不得減除分離課稅之扣繳稅款之規定,已無適用之情形,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3條)
二、訂定本條例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法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其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基本稅額限額之計算公式,以利適用。(修正條文第15條之1)
三、修正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計算漏稅額時,短報或漏報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中屬於應稅免罰部分之應納稅額均得減除。(修正條文第18條)
民眾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法律與法規命令所得稅法相關法規所得基本稅條例施行細則)」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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