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於出售房地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亦即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相關之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發現甲公司(非以房地買賣為業)當年度出售房地,將出售房地之仲介費用全數列為營業費用,經重新核算按出售房屋及土地之收入比例分攤,將屬出售土地之仲介費用自出售土地增益(免稅)項下減除,並調增該公司課稅所得額及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出售房地時,應依規定歸屬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之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