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到來,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10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期間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今年仍持續鼓勵營利事業多多使用網路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既省時、方便又環保。
該局特別指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有「噸位稅」及「反自有資本稀釋」兩大課稅新制上路,為了讓納稅人能快速且有效率地完成結算申報,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兩大新制簡介及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書表修正及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
一、噸位稅課稅制度
(一)立法目的
為鼓勵航商國輪回籍、增加船員就業機會、提升我國海運之國際競爭力;振興國內海運業及周邊產業之發展;順應國際間實施噸位稅趨勢。
(二)適用對象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
(三)申請程序及適用期間
-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2個月以前(採曆年制者,為2月底前),檢具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營運船舶明細表,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適用範圍證明函。
- 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適用期間如有不符要件,經交通部廢止核定者,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連續5年,不得再選擇適用噸位稅制。
(四)結算申報書新增欄位及書表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增列第125欄【適用噸位稅制收入之所得(損失)】及第126欄【依船舶淨噸位計算之所得】等2欄位,並增訂「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明細表與結算申報書係分開印製,其電子檔可自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下載。
(五)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之相關文據
- 交通部核發之審定函及適用範圍證明函。
- 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營運船舶明細表。
- 經會計師複核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所得額與稅額之計算及填列
- 海運所得=船舶淨噸位Î推定利潤Î365日(原則)(海運所得應填列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26欄)
- 非海運所得=非海運業務收入-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非海運業務部分如為虧損,於加總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時,不得減除,應將非海運業務虧損金額(以負值表示)填列為第58欄】
- 應納稅額=[海運所得+非海運所得(負值時為0)]Î稅率
(七)不得適用其他優惠
選擇適用噸位稅制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關於虧損扣除及其他法律關於租稅減免之規定。
二、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
(一)立法目的
為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損及政府稅收,影響租稅公平,乃實施本項課稅制度。
(二)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但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排除適用。
(三)結算申報揭露義務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8-1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
(四)得免揭露情形
- 當年度申報之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3千萬元以下。
- 當年度申報之利息支出及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4百萬元以下。
- 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
(五)揭露時應備妥之相關文據
- 營利事業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其他業主權益科目之變動情況說明。
- 負債之性質、目的及取得時之市場狀況。
- 負債之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及匯率計算依據。
- 營利事業提供之抵押品及條件。
- 擔保人及擔保條件。
- 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 可轉換公司債券之轉換條件。
- 其他與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有關且影響計算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資料。
(六)計算公式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註)÷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
註:比率標準為3:1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上述課稅新制,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唷!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鄭科長 06-2298012
彙總編號:101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