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建立公平租稅環境,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兼顧稅收穩定、稽徵成本、市場及經濟衝擊與國際競爭力等因素,擬具「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1年4月16日陳報行政院,經該院院會今(26)日討論修正通過。
二、 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採修正所得稅法,按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重點如下:
(一) 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 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交易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單一稅率計稅,徵收率授權行政院於15%至20%間定之。
凡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者,其課稅年度繳納之證券交易稅,可按其證交稅額之50%,於應納稅額範圍內減除。
(三)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相關計算規定
1. 當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減除及減除不足數後延3年。
2.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
3. 成本計算一律採用先進先出法,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櫃)股票,得依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為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三、 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維持最低稅負制,惟調高稅率及調降扣除額,重點如下:
(一) 營利事業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並修正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12%調高為12%至15%。
(二) 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減半課稅。
四、 上開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於該會期完成立法,俾踏出稅制改革重要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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