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轄區內有甲○○公司因代客記帳業者私自虛增其銷售額及以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導致營業稅申報有誤,造成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亦未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10餘萬元,並處2.5倍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該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此,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義務。另依行政罰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該局提醒營業人,依前揭法條規定可知,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疏失,推定為營業人之疏失,爰特別呼籲,公法上稅捐之申報及納稅義務人,不因義務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處理而消滅,是營業人委託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代為處理各項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仍應善盡注意及監督義務,並要求代客記帳業者或員工提出申報書或有關文件,詳予核對資料之填載及內容是否正確無訛後,始得許其代為提出申報,如營業人事前應注意且能注意復無不能注意盡此監督義務,竟疏未注意,致生漏稅事實時,營業人將因有過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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