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訂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其他文據取代。換言之,營利事業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應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而與境外關係人交易;或屬其他營利事業,而與境外關係企業交易者,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三、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若享有租稅減免優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200萬元;
(二)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如五年免稅)。
四、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之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超過800萬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2億元以上,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簡言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未達3億元或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即可不用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該局彙整簡要流程圖如附表,以利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應否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10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符合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要件,即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以免屆時因文據未齊備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