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進入報稅期,財政部提醒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率已調降至17%,在填報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時,應注意調整分配股利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避免超額分配抵稅額而受罰。
財政部指出,企業分配股利的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為: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所稅者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所稅,按以下公式計算
【(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累積未分配盈餘÷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的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48.15%】+【(截至分配日止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累積未分配盈餘÷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的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20.48%】
舉例來說,甲公司99年底累積未分配盈餘4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00萬元;屬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累積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
甲公司在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9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時,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應為41.23%,即【(300∕400)×48.15%】+【(100∕400)×20.48%】=41.23%。財政部提醒,填報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時,分配股利所含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已隨營所稅稅率降為17%而改變,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以免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遭補稅處罰。
【2012/05/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