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今(101)年1月1日至今,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誤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要如何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保稅區營業人於101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購買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供銷方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在輔導期限內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惟如該非保稅貨物或購入之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報運外銷出口或轉供保稅貨物使用,於輔導期限內,仍得由保稅區買受人依規定書面切結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稅區營業人於100年6月22日以後購買供非保稅貨物營運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供銷方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案件,該局已輔導至遲應於101年4月30日前以正確銷售額更正申報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另財政部基於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特放寬交易所屬期別為本年3至4月者,國稅局受理更正之截止日,可以順延至法定申報期限即101年5月15日止。
該局呼籲,輔導期限將至,請營業人自行檢視,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