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期間接到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在申報扣除額時,為什麼沒有填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欄位?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該項扣除額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應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自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設有排除門檻,亦即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就近洽詢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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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105-1002